Q.由于新劳动法的施行而暂不续签合同,怎么办?
由于劳动法的施行,我们公司年底合同到期的员工有许多都不续签了,请问这算不算违法亚,他们都干的不错,而且年底没有双新了也。
A.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自动终止,不算违法,按现行的劳动法,没有补偿。
但若是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单位只是为了规避新法的实施给单位造成的不利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并且单位应该给予补偿。
注意“终止”与“解除”的区别。
Q: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规定如何?
一直在关注新的劳动法的内容,但是一直有不理解的地方。
我是一个小地方,小公司的职员,毕业时与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合同,有违约金五千,还有2000元的安家费,新劳动法实施后是否我只要提前申请把违约金还回就可以离职不用交违约金了啊??????
A:《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违约金约定上的最大区别在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除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以及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两种情况外,只需按照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即可,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你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在30天届满后,与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不在需要缴纳违约金。
Q:现在找工作好还是明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再去找?
A: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较《劳动法》的最大区别就是把建立劳动关系后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从企业说了算变为企业和劳动者共同说了算,且更倾向于劳动者说了算。因此,你现在出去找工作和明年1月1日后再出去找工作,从用工性质或工资待遇等应没有太大区别。但如果你有特定的工作目标,且想在那里有长期稳定的工作,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的规定,如果你从2008年1月初起起开始连续两年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那么你在2010年年初再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完全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从这个角度考虑,你明年初再出去找工作,远比现在出去找工作要节省时间。但如果你并未考虑刚出去找工作就在一个地方长久呆下去,立刻出发会得到一定的经济实惠。
Q: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条的解释
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该条款从字面上容易理解,在实际中还有没有其它合法的附加解释?比如:该企业的经营情况、用人情况、职工的年龄、企业能不能强行不予签定、该企业会不会因违法而受到处罚、该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等等。 谢谢!
A:相关司法解释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
上面有关于订立长期合同的具体规定及配套条文,你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也可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的主贡上的法律法规上查询。
Q:合同到期,企业是否也要提前30天通知个人?
A:
1、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并没明确规定,合同到期前一月必须提前通知员工。所以合同到期是否通知不是必要条件;
2、但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一些地方法规有时会对合同终止前,按着谨慎义务的原则,规定企业必须提前30通知员工进行协商是否续签或终止。如北京市合同规定、上海市合同规定等中,就明确规定了要提前30日通知员工。----如有这样的规定,企业必须遵守。
3、如地方法规中没有规定,但双方合同中约定了,要提前30日通知,这属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有效。约定双方均应遵守。否则,企业不必遵守。
4、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员工的自由就业选择权,既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企业,在30日满后,就可离开公司,劳动合同自期满解除。----这是员工的无因解解权。之所以规定30日,是给企业工作移交进行缓冲。
Q:过去的合同在新的劳动法实施后还生效吗
A:明年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后,原来的劳动法依然有效,你原来的合同只要还没有到期,就依然有效。就原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可以适用原来的劳动法也可以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当两个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以新的劳动合同法为准
由于劳动法的施行,我们公司年底合同到期的员工有许多都不续签了,请问这算不算违法亚,他们都干的不错,而且年底没有双新了也。
A.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自动终止,不算违法,按现行的劳动法,没有补偿。
但若是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单位只是为了规避新法的实施给单位造成的不利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并且单位应该给予补偿。
注意“终止”与“解除”的区别。
Q: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规定如何?
一直在关注新的劳动法的内容,但是一直有不理解的地方。
我是一个小地方,小公司的职员,毕业时与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合同,有违约金五千,还有2000元的安家费,新劳动法实施后是否我只要提前申请把违约金还回就可以离职不用交违约金了啊??????
A:《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违约金约定上的最大区别在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除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以及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两种情况外,只需按照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即可,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你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在30天届满后,与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不在需要缴纳违约金。
Q:现在找工作好还是明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再去找?
A: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较《劳动法》的最大区别就是把建立劳动关系后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从企业说了算变为企业和劳动者共同说了算,且更倾向于劳动者说了算。因此,你现在出去找工作和明年1月1日后再出去找工作,从用工性质或工资待遇等应没有太大区别。但如果你有特定的工作目标,且想在那里有长期稳定的工作,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的规定,如果你从2008年1月初起起开始连续两年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那么你在2010年年初再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完全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从这个角度考虑,你明年初再出去找工作,远比现在出去找工作要节省时间。但如果你并未考虑刚出去找工作就在一个地方长久呆下去,立刻出发会得到一定的经济实惠。
Q: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条的解释
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该条款从字面上容易理解,在实际中还有没有其它合法的附加解释?比如:该企业的经营情况、用人情况、职工的年龄、企业能不能强行不予签定、该企业会不会因违法而受到处罚、该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等等。 谢谢!
A:相关司法解释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
上面有关于订立长期合同的具体规定及配套条文,你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也可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的主贡上的法律法规上查询。
Q:合同到期,企业是否也要提前30天通知个人?
A:
1、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并没明确规定,合同到期前一月必须提前通知员工。所以合同到期是否通知不是必要条件;
2、但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一些地方法规有时会对合同终止前,按着谨慎义务的原则,规定企业必须提前30通知员工进行协商是否续签或终止。如北京市合同规定、上海市合同规定等中,就明确规定了要提前30日通知员工。----如有这样的规定,企业必须遵守。
3、如地方法规中没有规定,但双方合同中约定了,要提前30日通知,这属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有效。约定双方均应遵守。否则,企业不必遵守。
4、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员工的自由就业选择权,既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企业,在30日满后,就可离开公司,劳动合同自期满解除。----这是员工的无因解解权。之所以规定30日,是给企业工作移交进行缓冲。
Q:过去的合同在新的劳动法实施后还生效吗
A:明年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后,原来的劳动法依然有效,你原来的合同只要还没有到期,就依然有效。就原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可以适用原来的劳动法也可以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当两个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以新的劳动合同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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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在一家工厂做了十年以上,因个人有事在07年10月份离开了,也没有写辞工书.只是口头说可能回不了公司了,即口头辞工.回家之后听说有新的劳动法,想问:怎么做对自己有保障呢?或者说对自己有利呢?请专家帮忙一下
回复至QQ号757804065,谢谢!
这个应该 不在新劳动法的范围里了
如果一声不响就走人了.算是自动离职吧.单位会把你除名.但是相应的工资.福利和档案还是可以回去商讨的!
回复至QQ号757804065,谢谢!